
在抚养权纠纷中,我国遵循《典》084条确立的"有利于未成年人"原则,综合评估以下8个因素:
1. **子女年龄阶段**
2周岁以下原则上由母亲抚养,8周岁以上需重点听取子女真实意愿,2-8周岁需综合其他因素判断。
2. **抚养能力对比**
审查父母经济收入、住房条件、教育背景及抚养时间投入,但经济条件并非标准,需结合抚养质量评估。
3. **子女意愿表达**
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通过单独询问、心理评估等方式确认真实意愿,排除不当干扰。
4. **监护人品行考察**
是否存在家庭、、遗弃等劣迹,重点审查机关记录、机构证明等证据。
5. **生活稳定性保障**
优先维持子女原有生活环境,避免频繁转学、迁居等重大变动,同时评估学区教育资源质量。
6. **多子女特殊安排**
对二孩及以上家庭,可能采取共同抚养或分开抚养方案,着重考察手足情感维系需求。
7. **辅助抚养支持系统**
对抚养方工作强度大、健康状况欠佳的情形,需核实祖父母等近亲属协助抚养的实际可行性。
8. **特殊情形排除**
如一方患严重疾病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存在教唆子女等情形,直接排除抚养资格。
通过证据质证、社会调查、心理评估等程序,构建"子女利益大化"的立体评估模型。值得注意的是,实践中存在"抚养能力动态审查机制",即获得抚养权后出现重大情势变更(如、失业失能),另一方仍可提起变更之诉。当事人应着重准备工资流水、房产证明、学校证明、体检报告等客观证据,避免过度依赖主观陈述。